天津世纪和福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季必福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23003910829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聚和园16号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12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
2023-04-27
(2023)津0112民初120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世纪和福超市有限公司
窦**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3
2023-02-27
(2023)津0112民初120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世纪和福超市有限公司
窦**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6-18
(2023)津0112民初120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世纪和福超市有限公司
窦**
裁判文书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
2023-04-25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世纪和福超市有限公司
窦**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南消行罚决字﹝2023﹞第0039号
天津世纪和福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营业期间一楼南侧安全出口处于封闭状态
给予天津世纪和福超市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天津市津南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08-11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世纪和福超市有限公司自2023年5月7日至5月16日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梁玉童、李冉、胡红梅等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500.00元
天津市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6-16
3
津津南卫公罚﹝2023﹞0022号
天津世纪和福超市有限公司自2023年5月7日至5月16日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梁玉童、李冉、胡红梅等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500.00元
天津市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