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县川客粗粮细做米线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蔺洪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7MADANPQ5X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东兴镇南纬一道街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木兰市监处罚〔2025〕60号
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木兰县川客粗粮细做米线店(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蔺洪斌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而上岗工作,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日又对蔺洪斌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比较配合,对违法行为有清楚的认识,愿意接受行政处罚。2025年08月26日,木兰县川客粗粮细做米线店(个体工商户)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蔺洪斌取得的有效健康证明截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和《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及经营范围;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第一次现场照片2张、第二次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过程;
6、健康证查询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邮寄等方式送达地址的合法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之规定。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
2025-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