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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报恩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十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慧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7733558992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四路10附1附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6〕5号
现查明,当事人店内阴凉药品柜内温度显示为28℃,当事人于2020年2月8日从深圳东霖医药有限公司购入200盒“智护康”医用电子温度计(注册证号:粤东械备20150024号,单位:盒,生产批号:20191205,生产日期:2019年12月5日,有效期五年,生产企业:东莞市协和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购入单价15元/盒,销售单价为24.5元/盒。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放有“智护康”医用电子温度计1盒,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24.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店内阴凉药品柜内温度为28℃,致使柜内阴凉保存的药品未按储存要求保存的行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考《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1盒“智护康”医用电子温度计);2.罚款10000元。 综上所述,参照《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经研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过期医疗器械(1盒“智护康”医用电子温度计);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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