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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京伦紫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玲玲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23MA0R7H532P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中央街八委荣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市监处罚﹝2025﹞综食12号
当事人于2025年04月24日生产了30瓶(960mL/瓶)有机大豆油,2025年4月25日销售到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城本部26瓶(960mL/瓶),2025年6月10日,大连市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城本部进行食品抽检时,抽取了该商城于2025年4月25日从内蒙古京伦紫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内蒙古京伦紫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4月24日生产的有机大豆油4瓶(960mL/瓶),经广电计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检验,该公司出具的该批次抽检的有机大豆油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SY20250605419)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KOH),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1535-2017《大豆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酸价(KOH),计量单位:mg/g,标准指标:≤0.50,实测值:0.7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29-2016(第一法);检验项目:过氧化值,计量单位:mmol/kg,标准指标:≤5.0,实测值:6.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27-2023(第一法);检验项目:苯并[a]芘,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未检出(定量限:0.5μg/kg),单项判定: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7-2016;检验项目:溶剂残留量,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未检出(定量限:10mg/kg),单项判定: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62-2016;检验项目: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未检出(定量限:0.020g/kg),单项判定:合格,检验依据:GB5009.32-2016(第一法))。该公司2025年04月24日共计生产30瓶有机大豆油(960mL/瓶),2025年04月25日销售到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城本部26瓶,留样4瓶。2025年07月12日,该公司将留样的4瓶有机大豆油邮寄到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做年度型式检验,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RW2025004337)的检验结论合格。该公司生产该批次有机大豆油的生产成本是18.00元/瓶,销售价格是29.00元/瓶。当事人提供了内蒙古京伦紫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内蒙古京伦紫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RW2025004337)一份、该批次有机大豆油食用油罐装生产记录复印件一份、产品出库单复印件一份、食用油(螺旋榨)生产加工记录复印件一份、食用油精炼生产记录复印件一份、原辅料进货验收记录复印件一份、产品批次检验原始记录复印件一份、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关于有机大豆油质量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分析报告一份、关于有机大豆油质量不合格的整改报告一份、产品召回通知单及召回情况说明。2025年07月14日,该公司对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有机大豆油(生产日期:2025.04.24,规格:960mL/瓶)进行了召回,由于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城本店购进的该批次有机大豆油已全部销售,该公司未召回不合格的有机大豆油(生产日期:2025.04.24,规格:960mL/瓶)。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2025年07月15日,该公司针对上述不合格食品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于2025年07月16日及时进行了整改。本案货值金额为870.00元,违法所得为754.00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4.00元;二、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10000.00元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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