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五华县龙村镇利超商店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温利超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41424MA5483Q239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五华县龙村镇登畲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华烟处﹝2026﹞第1号
2026年01月13日10时55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五华县龙村镇登畲街五华县龙村镇利超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批条盒、包盒上未标注“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外国卷烟ESSE(SECRET)4包、爱喜(幻变1毫克)2包、ESSE(Cold Black)5包等,共计5个品种合计15包,疑似非法生产的卷烟黄鹤楼(冰咖)2包、黄鹤楼(果韵)4包等,共计6个品种合计15包,及非本店条码的卷烟钻石(玫瑰二代)3包、娇子(宽窄醇香中支)2包、白沙(硬)3包等,共计26个品种合计58包,总计共37个品种共88包。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其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来源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为了案件进一步调查取证,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我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卷烟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经我局依法立案后查实,涉案37个品种88包卷烟为当事人温利超所有。温利超系我县卷烟零售户,其在五华县龙村镇登畲街经营五华县龙村镇利超商店,办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41424107015)。我局执法人员多次与当事人联系,其拒绝接受询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不存在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温利超无法提供该批涉案卷烟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来源证明及价格证明,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鉴定结论为利群(楼外楼)、黄鹤楼(硬金砂)、真龙(起源)、黄鹤楼(硬1916双中支中国税收未缴专供出口 免税版)、黄鹤楼(冰咖细支中国税收未缴专供出口 免税版)、黄鹤楼(硬果韵细支中国税收未缴专供出口 免税版)、黄鹤楼(硬西瓜冰细支中国税收未缴专供出口)、中华(硬细支中国税收未缴专供出口 免税版)、中华(硬双中支中国税收未缴专供出口 免税版),9个品种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28个品种均为真品卷烟。检验报告编号为JYBGZW202603518,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涉案卷烟ESSE(硬SECRET)、ESSE(硬CHANGE W)、ESSE(硬CHANGE Cold Black)、红双喜(硬南洋)、阿里山(硬天韵国际版)5个品种共15包卷烟未标注“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也未加贴“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2026年3月26日送达了《协助调查通知书》,当事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涉案5个品种15包卷烟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经广东省梅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核价,涉案卷烟总价值为1757.85元。其中国产真品卷烟总价值为864.00元,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总价值为601.94元,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总价值为291.91元。
1.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864.00元的5%罚款,即罚款43.20元;2.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601.94元26%的罚款,即罚款156.50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3.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并处以货值总额291.91元20%的罚款,即罚款58.38元。
258.08元
广东省五华县烟草专卖局
2026-04-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