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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微笑天使口腔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国强注册资本:1.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1082MABY0ADX87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崖头街道金帝桂都小区57号楼商业0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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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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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荣市监处罚〔2025〕438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1-03从西尔欧(中国)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两瓶龋齿指示试纸,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3日,有效期2024年11月22日,两瓶龋齿指示试纸均已过期。当事人提供了采购入库验收单、供货商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但无法提供进货单据以及合格证明文件。至被查处时,当事人过期前已使用了上述医疗器械“龋齿指示试纸”一瓶中的4个,剩余46个,一瓶没拆封,该医疗器械购进价格为50元/瓶,其货值金额共计96元。根据该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当事人的实际用途判定,该“龋齿指示试纸”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
对于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收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龋齿指示试纸2瓶(共96个);2、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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