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拉食刻(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远生 | 注册资本:1300.47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5553D92E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滨涌南阁东一路16号3栋1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9
(2025)沪0112民初63624号
合同纠纷
瑜之琨企业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沙拉食刻(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润远食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
2026-05-08
(2026)粤1971民初5083号
运输合同纠纷
东莞市丰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鲲鹏健康科技产业(东莞)有限公司,盛元中天(东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盛元中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沙拉食刻(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雪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3
2026-04-28
(2026)粤1971民初7972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李*
东莞市和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国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东莞瑞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刘**,东莞市康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邱**,鲲鹏健康科技产业(东莞)有限公司,东莞市信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稳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轻食时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盛世之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轻食拾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4
2026-04-24
(2026)沪0112民初8471号
合同纠纷
侯**
沙拉食刻(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润远食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邱**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5
2026-04-15
(2026)粤0304民初4906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6
2026-03-24
(2025)沪0112民初63624号
合同纠纷
瑜之琨企业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上海润远食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沙拉食刻(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7
2026-02-04
(2025)粤0303民初342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周**
邱**,沙拉食刻(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8
2026-02-03
(2025)沪0112民初63524号
合同纠纷
朱*
沙拉食刻(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润远食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9
2025-12-15
(2025)沪0112民初55291号
合同纠纷
苏**
沙拉食刻(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润远食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邱**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10
2025-12-15
(2025)沪0112民初55288号
合同纠纷
耿**
沙拉食刻(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润远食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邱**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19
(2025)粤0304民初47086号
民间借贷纠纷
翁**
邱**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7
(2025)粤0303民初342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周**
邱远生;沙拉食刻(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3
2025-12-17
(2025)粤0304民初47086号
民间借贷纠纷
钟*
邱**
裁判文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4
2025-09-15
(2025)粤0304民初47086号
民间借贷纠纷
钟*
丘敏;邱远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04
2024-10-25
(2024)粤1971民初31174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杨某某、沙拉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1548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人社监字〔2025〕第25-158号
沙拉食刻(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5-158号的要求进行改正,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5-158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5-158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
14000.00元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2-17
2
东人社监字〔2025〕第25-119号
沙拉食刻(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没有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5-119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仍存在拖欠部分劳动者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工资的情况,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没有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5-119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仍存在拖欠部分劳动者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工资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5-119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14000.00元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