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赛尔达尔有限公司柯克亚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买买提吐尔孙·艾海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6MA776X8A1U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柯克亚乡2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0
(2024)新31民终39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叶城辰储矿业有限公司
叶城县赛尔达尔有限公司柯克亚加油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31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2年至2024年期间,通过实际负责人买买提亚森·艾海提个人微信二维码(身份证号码:653126**********18,微信号:sardar6444)收取收入,故意隐匿该部分款项,未将其计入对公账户。2023年收取款项未计入对公账户少申报收入648,840.87元(不含税),2024年收取款项未计入对公账户少申报收入433,011.85元(不含税),少申报收入金额合计1,081,852.72元,造成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实际负责人买买提亚森·艾海提(身份证号码:653126**********18,微信号:sardar6444)微信账单明细;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实际负责人买买提亚森·艾海提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银行流水及纳税人情况说明等用于证明你单位通过实际负责人收款二维码收取收入,隐匿该部分款项的违法事实。 证据2: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 增值税进项认证抵扣清单、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 取得发票和开具发票明细、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等用于证明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期间申报缴纳税款情况及补缴税款情况。 (二)应补(退)缴税、费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主要经营机动车燃油零售,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你单位主营业务为机动车燃油零售,适用13%税率。 2023年 2023年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146802.64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