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净耳堂养生保健工作室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曲文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4MA1BTA872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饶河镇祥和佳园2号楼0单元1层015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河市监处罚[2023]76号
经查,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饶河县净耳堂养生保健工作室开展了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柜台发现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过期的化妆品为:冰菊燕窝柔肤舒缓精华液1盒,生产日期:2020-04-11,有效期至2023-04-10,执法人员对上述的化妆品实施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过期化妆品的销售价格,并称当事人未售出过上述化妆品。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数量较少,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未进行销售,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曲文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3年7月12日执法人员所作《现场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的事实;
3、该店负责人霍美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自然人身份;
4、委托书一份,证明曲文宇将该案所以事情委托给霍美玉负责;
5、2023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霍美玉作《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的事实;
6、现场检查照片3张,影像记录了2023年7月12日现场检查、调查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确定。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