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青冈县水上人家木炭铜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静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3MA1CH9Y54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青冈镇立新街北苑新邨29号楼商服一层东12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4〕10056号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执法监督检查,复查发现该店在经营中对所经营的食品仍未按规定索取并保存食品购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的经营行为,逾期仍未改正;该业户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11月18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张静波进行询问,至2024年11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份,证明该业户对所经营的食品未索取并保存食品购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的经营行为;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业户对所经营的食品未索取并保存食品购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的经营行为,未在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该业户对所经营的食品未索取并保存食品购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的经营行为;4、《送达回证》1份、证明该业户收到执法人员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5.《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各1份,证明该店具有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资质;6.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页,证明经营者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1.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1000.00元
-
2024-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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