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弘烨新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闫玉鹏 | 注册资本:1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25MA0K65423L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南村镇西峪村北4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泽﹞城罚决字﹝2025﹞第R004号
你(单位)于2025年5月14日实施了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5月14日,在晋城市泽州县南村镇,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韩刘成出售用于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共计208公斤,涉案收益312元。
1、处20000元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12元。
20000.00元
泽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泽州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6-26
2
(泽)城罚决字﹝2024﹞第C015号
你(单位)于2024年8月13日实施了对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8月13日,在泽州县金村镇水北村在水一方饭店,与该饭店签订瓶装液化气供气合同,存在对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行为。
处10000元的罚款。
10000.00元
泽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泽州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泽州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0-14
3
晋市城罚决字﹝2024﹞第302号
2024年7月9日,本机关根据晋城市城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上报泽州县燃气经营企业涉嫌违规行为的函》,反映在餐饮业燃气安全联合检查中,发现泽州县企业弘烨公司对城区范围内燃气用户端(386家餐饮企业)使用可调试调压阀、私接三通、双火源等违规行为未进行有效宣传,对不具备用气环境用户端持续供气,且数量较多,存在安全隐患。晋城市弘烨新能源有限公司存在对城区范围内燃气用户端未进行有效宣传,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4万元的罚款
40000.00元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4-09-29
4
(泽)城罚决字﹝2024﹞第B009号
你(单位)于2024年6月27日实施了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且对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6月27日,在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高玉芳火锅饸饹店,存在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且对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行为。
处10000元的罚款。
10000.00元
泽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泽州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泽州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8-14
5
晋市城罚决字﹝2024﹞第224号
2024年4月29日前的一段时间内,晋城市弘烨新能源有限公司所属职工在西环路吴王山公园停车场东、泽州县公安局南的小树林里,间断性的露天停放储存有燃气罐的箱货车。露天箱货车并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30000.00元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4-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