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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岚洋渔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为永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2L20C74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沿浦镇界牌村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6〕1395号
经查实:根据编号为 SV2610257 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浙江岚洋渔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罗氏虾(净含量:250 克),其营养成分表中钠元素的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标注不符合 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检验报告载明该产品每 100 克中钠含量为 75 毫克,营养素参考值%为3.8%,并且依据 GB 28050-2011 规定钠的营养素参考值(NRV)为 2000 毫克,经核算该产品钠的 NRV% 应为(75mg÷2000mg)×100%=3.75%,按标准修约规则修约为3.8%,与标签标注的38%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涉案“罗氏虾”共生产一个批次(20260526-1),合计200盒,用于出厂检验10盒,留样3盒,剩余187盒以5.5元/盒销售给苍南县某某水产品商行,销售金额共计1028.5元,无库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当事人提供的原材料购进凭证显示,对应成本700元。综上,涉案产品完成留样后,共计对外销售187盒,销售金额1028.5元,货值金额1045元,违法所得为328.5元,库存为零。
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和“3.4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28.5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合计2328.5元,上缴财政。
2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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