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石门街镇蔡金星水产海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金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8MACA5TLLXB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上饶市鄱阳县石门街镇居委会86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鄱市监处罚〔2026〕78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3月在石门街镇农贸市场的自家房屋内从事水产经营活动。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黄鳝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于2026年4月28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摆放了黄鳝、泥鳅和牛蛙,仍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上缴国家财政。
5000.00元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