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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新区恒信烟酒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飞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31MA6UJDFD6B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唐兴路6号唐兴数码一楼118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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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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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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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高新烟处﹝2025﹞第77号
2025年06月04日10时47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到达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唐兴路6号唐兴数码一楼118室西安市高新区恒信烟酒商店,向商店负责人张飞迎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其商店进行日常检查,检查过程中商店负责人张飞迎全程在场且配合检查,经查该店醒目位置悬挂烟草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610100126506,检查中在该店经营场所柜台后及商店后部多个纸箱内发现编码与该经营户对应客户编码不符的涉嫌违法的卷烟芙蓉王(硬细支)22条、黄金叶(天叶)2条、黄鹤楼(硬1916如意)1条、黄鹤楼(1916中支)1条、黄金叶(天叶细支)1条、中华(金中支)3条、中华(双中支)2条,合计7个品种32条。现场商店负责人张飞迎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现场负责人张飞迎确认。在检查过程中,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均依法进行,且全程执法记录仪录像,执法现场无物品遗失或损坏。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现场负责人张飞迎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经我局负责人现场电话批准同意后,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烟草专卖局高新分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高新烟存通〔2025〕第77号)交于商店负责人张飞迎,并告知商店负责人张飞迎七日内到我局接受处理。整个检查过程,现场商店负责人张飞迎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张飞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于2025年6月初从一陌生男子手中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因当事人张飞迎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文《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文《2025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指导零售价定价,当事人张飞迎违法进货总额为1422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基本情况;2、《现场笔录》,证明检查程序、询问程序合法;3、现场检查视频,证明执法主体和程序合法;4、《立案报告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立案、批准、通知程序合法;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登记表》、涉案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6、《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进货总额。本局另外查明,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以上证据采集主体、来源、程序合法,具有证据能力;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性,具有证明力;以上证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合规。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且需要当事人确认的证据都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张飞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照《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裁量标准,划分为二档,处以:对当事人张飞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32.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14220.00元)处以10.00%的罚款,计人民币1422.00元整的罚款。涉案7个品种32条卷烟返还当事人。
1422.00元
高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5-06-23
2
西市监处罚〔2023〕0226号
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马立朝的3瓶白酒(红西鳯特壹号3瓶),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900元;3、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瓶。
390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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