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凌淑群食品百货经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凌淑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03MA5M152Y6G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前进路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钦北市监处罚〔2025〕60号
经查实,截止案发时,扣押的17包湘毛师傅?老长沙素口味虾、137包诚有味?手撕素肉排(黑椒味)、15盒毅巧?玉米香脆酥和13盒创奇?战斗陀螺果珍糖均超过保质期,其中:①湘毛师傅?老长沙素口味虾购进了240包,购进价格0.65元/包,销售价格是1元/包;②诚有味?手撕素肉排(黑椒味)购进了600包,购进价格0.32元/包,销售价格是0.50元/包;③毅巧?玉米香脆酥购进了40包,购进价格2.25元/包,销售价格是3.00元/包;④创奇?战斗陀螺果珍糖购进24盒,购进价格0.3625元/盒,销售价格是0.50元/盒。当事人门口显著地方贴有召回公告并在经营场所对过期食品区与临期食品区做了标示整改,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相关台账票据,无法确认上述超过保质期后是否有销售情况,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经核算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37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7包湘毛师傅?老长沙素口味虾、137包诚有味?手撕素肉排(黑椒味)、15盒毅巧?玉米香脆酥和13盒创奇?战斗陀螺果珍糖。
5000.00元
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