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民乐县藏燕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玮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22MA74TQRW61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C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13
2022-03-17
(2021)甘0722执2094号
承揽合同纠纷
韩**、民乐县藏燕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民)市监罚〔2026〕25号
上述产品的包装上显示食品名称为“超级英雄宝藏计划”的标注不合符《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配料表中“藏燕麦”的标注不合符《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4.1.3.1、《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GB/T13359-2024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关于《党参等9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23年第9号)附件1中,肉苁蓉(荒漠)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依法允许在食品中添加。上述产品的配料中添加了肉苁蓉(荒漠)、陈皮,该配料不属于LS/T3302规定的允许配料范围,产品执行标准不符合其标识明示的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案。上述产品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300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2705.8后,违法所得为294.2元。
对民乐县藏燕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294.2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5294.2元,大写伍仟贰佰玖拾肆元贰角整。
5000.00元
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2
(民乐)市监罚﹝2026﹞25号
2026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对民乐县藏燕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调查:民乐县藏燕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生产的“藏燕麦”产品,其中配料之一的“燕麦”来自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的通知(发改农经[2024]971号),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适用青藏高原县级行政区域的划分。上述产品的包装上显示食品名称为“超级英雄宝藏计划”的标注不合符《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配料表中“藏燕麦”的标注不合符《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4.1.3.1、《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GB/T13359-2024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关于《党参等9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23年第9号)附件1中,肉苁蓉(荒漠)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依法允许在食品中添加。上述产品的配料中添加了肉苁蓉(荒漠)、陈皮,该配料不属于LS/T3302规定的允许配料范围,产品执行标准不符合其标识明示的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案。
没收违法所得294.2元,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