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梦颜化妆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木梦玲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602MA2TB15YXL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北门大街18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谯市监处罚﹝2024﹞467号
2024年4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配合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上述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进口化妆品,涉案化妆品数量、违法所得金额均较少,参照《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二款(一)项:“符合《行政处罚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一阶次,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及第三十七条(二)项:“(二)涉案化妆品数量、违法所得金额;”规定的减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进口化妆品呂RYO洗发水2瓶(规格:550ml)、柚子身体乳1瓶(规格:120B)、LANCOME PARIS粉底液1盒(规格:35ml)、NK NONGNAKA海藻防晒乳1盒(规格:100ml)、HERA紫外线雾垫1盒(规格:15g*2); 二、没收违法所得107元; 三、罚款2000元。
2000.00元
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