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彭包祥蔬菜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包祥 | 注册资本:1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301MAE02A7K94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山农贸市场2栋1层T146、T147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萍开市监食处罚〔2024〕121号
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于2024年11月14日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以*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 NO:GC0224-340910529)。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送达抽检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小米椒,未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该不合格批次的小米椒是2024年11月14日从萍乡市安源区陈斌精品蔬菜批发购进的,共1件,连箱每件8斤,净重约7斤,每斤约5.7元,共计40元。在该批次小米椒的购买过程中当事人按规定索取了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和购货票据,并索取了该批次小米椒的检测信息。该批次小米椒销售价格为12元/斤,至案发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金额为8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进行了索证索票,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够积极主动承认错误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供应商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0.00元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