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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金勇食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金勇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1076002934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南郊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4]6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08月2日注册经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521076002934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252052110222,食品类别:调味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豆制品百。经营场所为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南郊路,经营面积约750㎡,发证日期:2022年03月30日,有效日期至:2027年03月29日。自注册至今一直正常经营。 2024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上述产品,执法人员现场通过中国编码APP扫描“大方手撕豆腐”(散装称重),条码显示信息如下:扫描内容:6926544600206,码制:EAN-13,企业名称:大方县金勇食品加工厂,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南郊路,厂商识别代码:69265446,条码状态:经查,该商品条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编码信息已按规定通报,产品名称:麻辣土豆丝,产品分类;即食型谷物、谷类(耐储存);品牌名称:张九妹,关键字:麻辣土豆丝,净含量:250克,规格:250克,上市时间:2024-02-1。现场发现已包装手撕豆腐350包,包装袋8000个。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企业的麻辣土豆丝(片)生产线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比对该企业生产的“大方手撕豆腐(散装称重)”和“麻辣土豆丝(250克)”,发现两种商品的条码完全一致。 2024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金勇进行了询问,收集了相关印证材料,认定了以下事实: 当事人自2020年下半年开始,就将原本用于“麻辣土豆丝”上的商品条码同时印制在“大方手撕豆腐”(散装称重)上,至将印制有“麻辣土豆丝”条码的“大方手撕豆腐”(散装称重)售卖给消费者被举报案发,执法人员按照消费者举报的线索,以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立案,但在调查中,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被举报的条码已经由大方县金勇食品加工厂通过贵州省商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且经过查询,该条码有效; 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其释义》“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3、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商品条码专用权;使用编码组织尚未启用或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编码组织是指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4、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是指:将非商品条码充当或作为商品条码使用的行为,企业内部使用其他条码的情况除外。5、伪造商品条码是指:以欺骗为目的,编造或变造(包括拼凑、粘贴、手画等)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供机器识读的标识和供人识读的数字代码)的行为”的释义,当事人其行为并不存在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条码、冒用他人条码、伪造商品条码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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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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