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刘明杂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明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0604MA559J60X7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黎明一路23号二区首层P21(经营场所须经审批机关审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佛禅石城管罚决〔2024〕29号
当事人佛山市禅城区刘明杂货店于2024年3月7日,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佛山市禅城区黎明一路23号二区首层P21前公共场地堆放桌子、肠粉机等物料,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为1.1平方米。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
1000.00元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03-22
2
佛烟处[2023]第145号
2023年8月14日10时10分,我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在佛山市禅城区黎明一路23号二区首层P21佛山市禅城区刘明杂货店经营场所内查获卷烟利群(新版)4条、南京(炫赫门)5条、贵烟(跨越)4条、中华(软)1条、利群(软长嘴)3条、黄金叶(爱尚)2条、黄金叶(乐途)2条、钻石(荷花)1条、白沙(硬精品三代)1条、芙蓉王(硬闪带细支)1条,共计10个品种,合计24条。当事人刘明在现场配合接受检查。由于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来源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卷烟作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查实,上述涉案卷烟属刘明所有。当事人刘明是佛山市禅城区黎明一路23号二区首层P21佛山市禅城区刘明杂货店的经营者,持有我局核发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40604156042)。该批卷烟是当事人刘明在一名烟贩上门推销卷烟时购进的,准备在其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刘明杂货店”进行销售,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该批卷烟的有效凭证及价格证明。我局立案查处后,对查获的卷烟依法抽取样品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检验,送佛山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估价。调查检验结果显示,上述卷烟中:有利群(新版)4条、南京(炫赫门)5条、贵烟(跨越)4条、中华(软)1条、钻石(荷花)1条,共计5个品种,合计15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为人民币3300元;有利群(软长嘴)3条、黄金叶(爱尚)2条、黄金叶(乐途)2条、白沙(硬精品三代)1条、芙蓉王(硬闪带细支)1条,共计5个品种,合计9条为真品卷烟,价值为人民币2180元。在调查取证阶段,当事人刘明对调查检验结论无异议。
另查明,当事人刘明未因违法经营卷烟受过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24条;2、《佛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佛烟存通字[2023]第145号)》;3、《佛山市烟草专卖局现场(勘验)笔录》;4、《佛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8份共8页:其中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片、当事人居民身份证相片、现场执法相片、查询当事人在广东省专卖监管子系统中未因违法经营卷烟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照片、佛山市烟草专卖局卷烟情况(32位码)登记表;5、《佛山市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物品清单》;6、《佛山市烟草专卖局当事人陈述》;7、《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YBGZW202313081);8、《佛山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1、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人民币2180元8%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74.4元;2、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非法生产的卷烟销售总额人民币3300元3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155元,并将非法生产的15条卷烟公开销毁。
1329.40元
佛山市烟草专卖局
2023-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