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新店杨氏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霞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81MA6HM6NX6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新店镇新店村3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烟处﹝2026﹞第019号
2025年8月10日12时30分,清镇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杨兴云(24011052024)、冯泳滔(24011052014)等说明来意、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对清镇市新店镇新店村37号(杨氏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查获清镇市新店杨氏食品经营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清镇市烟草专卖局于2025年09月25日给予清镇市新店杨氏食品经营部处以违法进货总额叁仟陆佰柒拾伍元整(3675.00元)百分之十(10%)的罚款计:叁佰陆拾柒元伍角整(367.50元)的行政处罚。2026年1月13日12时01分,清镇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卞绍镔(24011052011)、杨兴云(24011052024)等在说明来意、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对清镇市新店镇新店村37号(清镇市新店杨氏食品经营部)进行日常检查时,查获清镇市新店杨氏食品经营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清镇市烟草专卖局于2026年03月12日给予清镇市新店杨氏食品经营部处以违法进货总额壹仟捌佰陆拾元整(1860.00元)百分之七点五(7.5%)的罚款计:壹佰叁拾玖元伍角整(139.50元)的行政处罚。经查:清镇市新店杨氏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520181209575,有效期止2027年05月20日。清镇市新店杨氏食品经营部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处罚两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违法行为。。2026年03月12日,本局向清镇市新店杨氏食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马霞送达了清烟处告〔2026〕第0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至2026年03月19日清镇市新店杨氏食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马霞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本案调查终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限贰个月的行政处罚。
0.0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3-23
2
清烟处﹝2026﹞第006号
2026年1月13日12时01分,清镇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卞绍镔(24011052011)、杨兴云(24011052024)等在说明来意、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对清镇市新店镇新店村37号(清镇市新店杨氏食品经营部)进行日常检查。经查:清镇市新店杨氏食品经营部在该店内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马霞,证号:520181209575,有效期:2027年05月20日。经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货物堆放处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经现场清点涉嫌违法的卷烟有:龙凤呈祥(硬世纪朝天门)3条、黄果树(佳遵)10条、红旗渠(雪茄)16条,共计3个品种29条。该批卷烟32位激光码均被破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霞未在案发现场,在现场的是负责人杨向彬,杨向彬在现场不能提供该批卷烟有效、合法的进货手续。鉴于上述涉案卷烟可能灭失,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清镇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即在现场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查:1.清镇市新店杨氏食品经营部在清镇市辖区内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20181209575,经营地址位于清镇市新店镇新店村37号,案发现场查获的该批涉案违法卷烟系清镇市新店杨氏食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马霞在清镇市周边持证户手中购买后放在清镇市新店镇新店村37号(清镇市新店杨氏食品经营部)店内,用于该店日常销售。2.当场查获涉案卷烟:共计3个品种29条。3.符合抽样送检的卷烟:共计3个品种3条,经贵州省烟草专卖质量监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4.经清镇市烟草专卖局定价该批卷烟价值:壹仟捌佰陆拾元整(1860.00元)。上述事实有涉案烟草专卖品、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雪茄烟)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清镇市新店杨氏食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马霞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且目前无其他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2026年02月12日,本局向清镇市新店杨氏食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马霞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烟处告〔2026〕第006号),至2026年02月26日法定代表人马霞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产生违法所得,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项第二档“违法进货总额在1500元以上不足25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7%以上、8%以下(不含)的罚款”的规定,对清镇市新店杨氏食品经营部按照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仟捌佰陆拾元整(1860.00元)百分之七点五(7.5%)的罚款计:壹佰叁拾玖元伍角整(139.50元)。
本案涉案国产真品卷烟共3个品种28.4条按规定返还清镇市新店杨氏食品经营部。抽样送检鉴定共损耗卷烟0.6条,按规定赔付清镇市新店杨氏食品经营部检测损耗费用35.61元,并划转清镇市新店杨氏食品经营部指定账户。
139.5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