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黔西市朱先南燃气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先南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2MAD0M5QF2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甘棠镇联新社区兴棠路7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西市监处罚[2025]18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2日取得《营业执照》后在黔西市甘棠镇联新社区兴棠路73号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025年8月26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黔西市朱先南燃气经营部的仓库进行瓶装液化石油气计量检验抽样,在该仓库内设的气瓶储存间里面的重瓶区随机抽取了大瓶瓶装液化石油气(标称净含量:12Kg,气瓶编号:035210394392)1瓶和小瓶瓶装液化石油气(标称净含量:4Kg,气瓶编号:035225300554)1瓶。 2025年8月29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贵州花盛燃气实业有限公司对2025年8月26日从黔西市朱先南燃气经营部的仓库抽取的大瓶瓶装液化石油气(标称净含量:12Kg,气瓶编号:035210394392)1瓶和小瓶瓶装液化石油气(标称净含量:4Kg,气瓶编号:035225300554)1瓶进行计量检验,经现场检验,上述大瓶瓶装液化石油气(标称净含量:12Kg,气瓶编号:035210394392)现场称重总重量为28.40Kg,空瓶重量为17.10Kg,实际净含量为11.30Kg,与标称的净含量12kg相差0.70kg;小瓶瓶装液化石油气(标称净含量:4Kg,气瓶编号:035225300554)现场称重总重量为10.50Kg,空瓶重量为6.70kg,实际净含量为3.80Kg,与标称的净含量4kg相差0.20kg。 我局执法人员用于瓶装液化石油气净含量复核称重的计量器具为电子台秤(型号:TCS-150,准确度等级:, 实际分度值:50,最大秤量:150kg,最小秤量1kg),利用该秤称量物品的极限误差为75g。上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均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规定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2025年8月26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黔西市朱先南燃气经营部的仓库抽取的大瓶瓶装液化石油气(标称净含量:12Kg,气瓶编号:035210394392)和小瓶瓶装液化石油气(标称净含量:4Kg,气瓶编号:035225300554)是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8月26日和2025年8月2日从贵州花盛燃气实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时收集了供货商相关资质及进货凭证,大瓶瓶装液化石油气(标称净含量:12Kg,气瓶编号:035210394392)购进的单价为108元/瓶,销售价是135元/瓶。小瓶瓶装液化石油气(标称净含量:4Kg,气瓶编号:035225300554)购进的单价为36元/瓶,销售价是55元/瓶。 2025年9月12日,执法人员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到:黔西市朱先南燃气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MAD0M5QF2B)无违法记录,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2025年9月17日,当事人主动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其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进行全面排查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至我局。 据此,可计算得当事人经营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货值金额为135元/瓶×1瓶+55元/瓶×1瓶=190元,因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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