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兴塔运输(集团)托里县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春雷 | 注册资本:355.582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47668492786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文化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3
(2025)新7101民初1154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段**
哈那提·居马汉,新疆兴塔运输(集团)托里县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曹**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2
2025-04-08
(2025)新4224民初9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也尔扎提·加黑亚
新疆兴塔运输(集团)托里县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叶尔灭克·达尔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里支公司
托里县人民法院
3
2021-12-17
(2021)新4221刑初203号
交通肇事罪
穆哈麦特哈孜·胡尔曼哈,吾拉哈提·穆哈麦特哈孜,古丽古勒·穆哈麦特哈孜
也尔江·哈尔很
额敏县人民法院
4
2021-11-18
(2021)新4221刑初203号
交通肇事罪
吾拉哈提·穆哈麦特哈孜,古丽古勒·穆哈麦特哈孜,穆哈麦特哈孜·胡尔曼哈
也尔江·哈尔很
额敏县人民法院
5
2021-10-15
(2021)新4221刑初203号
交通肇事罪
穆哈麦特哈孜·胡尔曼哈,古丽古勒·穆哈麦特哈孜,吾拉哈提·穆哈麦特哈孜
也尔江·哈尔很
额敏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1
2020-11-04
(2020)新4224民初879号
合同纠纷
新疆兴塔运输(集团)托里县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9819.47元
民事案件
2
2020-04-21
2020-04-17
(2020)新42民终213号
运输合同纠纷
王**与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6-13
2018-02-04
(2018)新42民终2号
运输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刘**与巴哈提别克·巴亚合买提、努尔哈生·巴哈提别克等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6-12
2019-04-22
(2018)新4224民初5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廖**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下称:财险塔城分公司)、新疆兴塔运输(集团)托里县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兴塔运输托里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108015.29元
民事案件
5
2018-02-02
2017-07-31
(2017)新42民终862号
运输合同纠纷
卢**与赵**、新疆兴塔运输(集团)托里县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4-04-11
2014-04-11
(2014)托民一初字第9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卢*与赵*、新疆兴塔运输(集团)托里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1313.5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塔托交执运政〔2026〕0013号
2026年 04月 14日 12时,由地区交通运输局推送新疆兴塔运输(集团)托里县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3辆车,其中斯木斯尔·赛力克驾驶的新GG8U99小型普通客车在 4月 3日通过新疆高速通行收费5次,存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在线运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另外,2026年1月该车由地区推送在2025年11月轨迹率未达到 90%,存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在线运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改正后,再次出现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026年04月14日12时,由地区交通运输局推送新疆兴塔运输(集团)托里县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3辆车,其中斯木斯尔·赛力克驾驶的新GG8U99小型普通客车在4月3日通过新疆高速通行收费5次,存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动态监控)处于不在线状态.另外,2026年1月该车由地区推送在2025年11月轨迹率未达到 90%,存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在线运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改正后,再次出现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9项中“违法程度一般,第一次被查处,不符合轻微免罚情节的,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处罚决定
400.00元
托里县交通运输局
2026-05-15
2
新塔托交执运政〔2026〕0015号
2026年 04月 14日 12时,由地区交通运输局推送新疆兴塔运输(集团)托里县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3辆车,其中哈那提·安克斯驾驶的新 G89185小型普通客车在 4月 12日通过塔岔口收费站支付过路费,存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动态监控)处于不在线状态.另外,2026年 1月该车由地区推送在 2025年 11月轨迹率未达到 90%,存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在线运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改正后,再次出现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026年04月14日12时,由地区交通运输局推送新疆兴塔运输(集团)托里县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3辆车,其中哈那提·安克斯驾驶的新G89185小型普通客车在4月12日通过塔岔口收费站支付过路费,存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动态监控)处于不在线状态.另外,2026年1月该车由地区推送在2025年11月轨迹率未达到 90%,存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在线运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改正后,再次出现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9项中“违法程度一般,第一次被查处,不符合轻微免罚情节的,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处罚决定
400.00元
托里县交通运输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