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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康富来大药房有限公司高邮市博爱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21084MA1M9HLE28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高邮市车逻镇运东路5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邮市监处罚﹝2025﹞119号
2024年12月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药品安全检查,当事人实际经营者仇家粉在场配合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柜台及货架上发现待销售的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本局于2024年12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3日检查现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柜台及货架上发现待销售的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具体有5种:1、今辰牌脑乐静,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4020633 OTC,净含量180ml,生产企业:上海海虹实业(集团)巢湖今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3月09日,有限期至2024年02月,产品批号:220309,现场超过有效期数量3盒,商品标价签售价14元/盒。2、速必欣牌颈康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0775 OTC,10粒/板×4板/盒,生产企业:山东中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705,有效期至2024年06月,产品批号:22070118,现场超过有效期数量1盒,商品标价签售价15元/盒。3、华素片西地碘含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10012 OTC ,1.5毫克15片,生产企业: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2日,有效期至2024年10月,产品批号2211221,现场超过有效期数量1盒,商品标价签售价15元/盒。4、张恒春牌补中益气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4020127 OTC,200丸装,生产企业:芜湖张恒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812,有效期至202407,产品批号2108122 现场超过有效期数量1盒,商品标价签售价9元/盒。5、国源牌速普乐牌盐酸西替利嗪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43018 OTC,每小盒装10毫克×12片,生产企业:国源国药(广东)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2/06,有效期至2024/11,产品批号20221205,现场超过有效期数量3盒,商品标价签售价7元/盒。截至检查之日,上述5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5种共9盒药品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5种药品均由当事人从总公司江苏康富来大药房有限公司采购并由总公司为其进行配送。当事人实际经营者仇家粉提供了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的采购配送单,并解释因电脑系统更换的原因,销售记录已丢失,无法提供相关的销售记录。 上述待销售的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中,今辰牌脑乐静同批次共进了5盒,进货价9.3元/盒,销售价14元/盒,销售了2盒,剩余3盒待销售;速必欣牌颈康胶囊同批次共进了20盒,进货价7.4元/盒,销售价15元/盒,销售了19盒,剩余1盒待销售;华素牌西地碘含片同批次共进了10盒,进货价9.3元/盒,销售价14元/盒,销售了9盒,剩余1盒待销售;张恒春牌补中益气丸同批次共进了5盒,进货价4.6元/盒,销售价9元/盒,销售了4盒,剩余1盒待销售;国源牌速普乐牌盐酸西替利嗪片同批次共进了10盒,进货价2.7元/盒,销售价7元/盒,剩余3盒待销售。因销售记录已丢失,无法认定之前销售的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故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01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合法身份。 2.2024年12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及图片。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3.2024年12月3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邮市监强制﹝2024﹞159号、《财务清单》邮市监物字﹝2024﹞159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现场检查到的超过有效期的5种共9盒药品依法进行了扣押的情况。 4. 2024年12月24日,对当事人实际经营者仇家粉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5. 2024年12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江苏康富来大药房有限公司配送单。证明:上述超过有效期的5种药品的来源、购销数量、进销价格的事实。 6.2024年12月24日,当事人实际经营者仇家粉提供的生活困难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者是仇家粉且存在生活困难的事实。 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当事人在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依然置于药店柜台及货架上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1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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