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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硒品优选食品商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宏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6MAEDAG58X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办事处繁茂小区1#楼00单元01层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富市监处罚〔2026〕73号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硒品优选食品商店(王宏昌)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一是《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二是本案中,当事人由于忙于家里其他事情,忘记对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内容进行改正,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是工作上存在疏忽,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及时进行改正。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四是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五是《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2025版)》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从轻处罚的具体标准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10000.00元
-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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