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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同顺兴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立花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212MA0TTA6B7N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龙头街道郭家沟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4
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海汇运达食品有限公司
辽宁乐渔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大连同顺兴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14
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海汇运达食品有限公司
辽宁乐渔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大连同顺兴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旅市监不罚[2024]30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带籽鱿鱼仔(香辣口味),经抽样检测,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计量单位:ug/kg,标准指标:≤4.0ug/kg,实测值:10.24u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表示涉案产品是委托其他公司生产的,并提供了委托加工协议,受托方为大连满贯良昕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BGSP2408348抽检不合格的带籽鱿鱼仔(香辣口味)产品为受托方大连满贯良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在接收检验报告№:BGSP2408348后向大连市普兰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大连市普兰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5日向当事人出具了受理通知书(编号№:普食异字2024003),于2024年7月16日向当事人出具了复检终止通知书,理由为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不予复检。当事人提供了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出具的“带籽鱿鱼仔(香辣味)”检测报告№:DLF24-0010833-03,N-二甲基亚硝胺含量为1.42,小于4.0的限值,检验结论是符合GB 10136-2015要求。当事人提供了对被委托公司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当事人按照订单进行生产销售,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2023年10月16日的带籽鱿鱼仔(香辣口味)共生产3箱,每箱35袋,每袋95g,生产共计9975g,按10公斤计。生产完成后全部销售给客户,没有剩余。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说明材料,说明当事人在异议申请期内对检验报告№:BGSP2408348的复检样品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机构不能在食品保质期届满前完成复检事项的不利责任不应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对检验报告№:BGSP2408348的不合格结论不予认可。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我局多次与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大连市普兰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并召开案审会研判,决定采纳当事人的建议。综上,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6日带籽鱿鱼仔(香辣口味)抽样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我局认定为证据不足,违法实事不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1-0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