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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四合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10804MABNW1M64Y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恒基学府花园 8号楼北起1号网点)熊字第2016070069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营鲅市监处罚【2024】66号
当事人为谋取经济利益,擅自在2024年10月7日,从鲅鱼圈区熊岳镇福甜食杂店购进10袋、每袋重140克、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为 、 三养火鸡面进行销售。每袋购进价5元,购货金额50元。该批三养牌火鸡面经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为假冒,属商标侵权商品,当事人提供该批三养火鸡面从熊岳福甜食杂店购入,但不能提供非侵权商品证明材料。案发日止,该批侵权三养火鸡面以每袋6元的价格销售了3袋,剩余7袋被我局依法实施扣留行政强制措施(营鲅市监知强【2024】18号),当事人没有进销货单据,未建立账册。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货值金额60元,违法情节轻微,没有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2023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91知识产权保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不知道该商品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予罚款、没收侵权7袋三养食品火鸡面。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予罚款、没收侵权7袋三养食品火鸡面。
0.00元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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