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龙盛达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鹏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005908822686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长治市城东路5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19
2020-03-19
(2020)晋0403民初161号
合同纠纷
长治市龙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与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04-02
2019-02-18
(2019)晋04民终164号
合同纠纷
赵**、李秋生与李*、长治市龙盛达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07
2018-11-26
(2018)晋04民终2313号
合同纠纷
长治市龙盛达建材有限公司、陈*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1-26
2018-07-27
(2018)晋0402民初1382号
合同纠纷
邢**与李*、赵**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12-30
2017-10-31
(2017)晋0402民初2306号
合同纠纷
长治市龙盛达建材有限公司诉曹**任凭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潞州消行罚决字﹝2025﹞第0065号
长治市龙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三层西侧室内消火栓无压力;二层西侧室内消火栓无压力);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19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汪尚伟、白真榕依法对位于长治市城东路503号的长治市龙盛达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三层西侧室内消火栓无压力;二层西侧室内消火栓无压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1389号)、对张鹏、高晓东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长治市龙盛达建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长治市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长治市潞州区消防救援局)
2025-12-29
2
潞州消行罚决字﹝2025﹞第0066号
长治市龙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位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三层北、南侧占用安全出口);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19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汪尚伟、白真榕依法对位于长治市城东路503号的长治市龙盛达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三层北、南侧占用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1389号)、对张鹏、高晓东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长治市龙盛达建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3000.00元
长治市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长治市潞州区消防救援局)
2025-12-29
3
潞州消行罚决字﹝2025﹞第0068号
长治市龙盛达建材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19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汪尚伟、白真榕依法对位于长治市城东路503号的长治市龙盛达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1389号)、对张鹏、高晓东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现决定给予长治市龙盛达建材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整的行政处罚
0.00元
长治市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长治市潞州区消防救援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