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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金和食品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端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5MA48HRQT0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房县城关镇西水路(老城居委会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房县市监处罚〔2025〕163号
经查:2025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工作人员对房县第一中学(一食堂)副食仓库待用的食品随机抽取6个批次样品进行检测,其中白芷抽取1.36kg,备样数量0.66kg;山奈抽样1.3kg,备样数量0.65kg。2025年6月3日,我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2250163609106010C、№:A2250163609106011C的山奈、白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分别为“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439,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 5009.34-2022(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1.91,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 5009.34-2022(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检验不合格的白芷、山奈系当事人处供货。2024年12月17日,当事人以26元/斤的价格从十堰市茅箭区林荫大道程记川渝商贸行处购进山奈20斤,索取有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及《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5日以26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房县第一中学(一食堂)3斤山奈。2025年4月8日,当事人以8元/斤的价格从川都程老大调味品批发商行购进白芷20斤,索取有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但《检验报告》载明检验结论依据为GH/T1091-2014《代用茶》,与该食品的属性明显不符,未索取供货方资质。2025年4月16日,当事人以10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房县第一中学(一食堂)6斤白芷。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将抽样后剩余的白芷、山奈以销售给房县第一中学(一食堂)相同价格全部售出。在法定的期间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芷、山奈的货值金额720元,故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芷、山奈食品的违法所得为4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2025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工作人员对房县第一中学(一食堂)副食仓库待用的食品随机抽取6个批次样品进行检测,其中白芷抽取1.36kg,备样数量0.66kg;山奈抽样1.3kg,备样数量0.65kg。2025年6月3日,我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2250163609106010C、№:A2250163609106011C的山奈、白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分别为“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439,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 5009.34-2022(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1.91,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 5009.34-2022(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检验不合格的白芷、山奈系当事人处供货。2024年12月17日,当事人以26元/斤的价格从十堰市茅箭区林荫大道程记川渝商贸行处购进山奈20斤,索取有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及《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5日以26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房县第一中学(一食堂)3斤山奈。2025年4月8日,当事人以8元/斤的价格从川都程老大调味品批发商行购进白芷20斤,索取有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但《检验报告》载明检验结论依据为GH/T1091-2014《代用茶》,与该食品的属性明显不符,未索取供货方资质。2025年4月16日,当事人以10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房县第一中学(一食堂)6斤白芷。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将抽样后剩余的白芷、山奈以销售给房县第一中学(一食堂)相同价格全部售出。在法定的期间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芷、山奈的货值金额720元,故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芷、山奈食品的违法所得为4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由于当事人不能如实说明山奈的进货来源,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规定的免罚条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参照《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附件1《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关于减轻处罚裁量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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