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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区苏祖学豆制品销售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花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302MA72XLQ55Y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广州路市场蔬菜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川)市监罚〔2026〕57号
2025年12月10日,该店因购进食品未向供货商索取进货票据的违法行为,接受过“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具体情况,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上述购进食品未向供货商索取进货票据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给与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于2026年2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3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者苏祖学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购进食品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进货票据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3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2026年2月10日,当事人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该店摊位上发现其经营的“草原红太阳炸酱一绝”调料,购进时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票据资质。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该调料的进货票据,违法事实成立。
对金川区苏祖学豆制品销售部进行了: 1.罚款:金额15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2
(金川)市监罚〔2025〕216号
2025年6月11日,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川区苏祖学豆制品销售部经营的绿豆芽、长豆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6月25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LLF00765095(绿豆芽))、《检验报告》(No:LLF00765097(长豆芽)),两份报告均显示,亚硫酸盐(以SO2计)项目不符合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现场检查时,抽检当日的豆芽已经全部售出,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农产品销售凭证(金川区金瑞发豆制品厂出具)。 2025年7月9日,执法人员按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管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桂林路街道市场监管所核查处理。2025年9月10日,接到该线索核查情况的说明,核查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处抽检的不合格豆芽是金川区金瑞发豆制品厂生产销售。 根据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表明:2025年6月10日晚上7点40分左右,当事人通过微信向金川区金瑞发豆制品厂订购了黄豆芽60斤,绿豆芽30斤,短豆芽10斤,手擀粉20袋。2025年6月11晚上7点左右,当事人通过微信向金川区金瑞发豆制品厂支付了当日进购食品的货款136元。当事人当日未索要到进货凭证。 2025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金昌江楠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凭证》,是当事人将开票时间涂改成2025年6月11日,向执法人员提供的。且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向豆芽中喷洒过含有“保鲜粉”残留的溶液。2025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保鲜粉”,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保鲜粉”的相关证据材料,无法认定“保鲜粉”是否为食品添加剂。 抽检不合格的豆芽是当事人处经营的长豆芽和绿豆芽,长豆芽即黄豆芽,当事人2025年6月11日进购黄豆芽(长豆芽)60斤,绿豆芽30斤,长豆芽和绿豆芽的售价均为2.5元/斤,计算出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60*2.5+30*2.5=225元。2025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抽检当日的豆芽已经全部售出,计算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60*2.5+30*2.5=225元。
对金川区苏祖学豆制品销售部进行了: 1.警告; 2.罚款:金额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金额225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5225元,大写伍仟贰佰贰拾伍元整。
5000.00元
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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