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狮山能源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伟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5521718603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区竹园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4
(2025)陕05行终21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陕西狮山能源煤业有限公司
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人民政府,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9-26
(2024)陕0581行初30号
撤销××(行政协议)
陕西狮山能源煤业有限公司
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人民政府
韩城市人民法院
3
2019-12-17
(2019)陕0581民初2621号
劳动争议
王**
陕西狮山能源煤业有限公司
韩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9
2024-11-28
(2024)陕0581行初3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陕西狮山能源煤业有限公司与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22-01-01
2021-06-27
(2021)鄂0322民初95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30
2020-12-18
(2020)陕民申3016号
劳动争议
王**与陕西狮山能源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7-31
2020-06-22
(2020)陕0581行审22号
韩城市自然资源局与陕西狮山能源煤业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20-07-30
2020-07-23
(2020)陕05民终660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狮山能源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07-30
2019-12-26
(2019)陕0581民初2621号
劳动争议
王**与陕西狮山能源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03-31
2020-03-27
(2020)陕0581民初21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孙**与陕西狮山能源煤业有限公司,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0-30
2019-10-28
(2019)陕0581执669号之七
其他案由
韩城市海信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狮山能源煤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635094.60元
执行案件
9
2019-08-23
2019-04-16
(2019)陕0581执异15号
其他案由
张建国与陕西狮山能源煤业有限公司,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机关多种经营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06-26
2019-06-12
(2019)陕0581民初1307号
合同纠纷
邓*与吉**,陕西狮山能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煤安监四罚﹝2025﹞1017号
1.查看4月份值班记录,高压电工石启家、张红江,二人高压电工作业证于2025年4月10日过期,未及时复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主斜井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井筒中未装设自动报警与自动灭火装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3.主斜井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硐室内顶板浆皮层开裂,未及时处理;3102工作面两条顺槽多处巷道变形严重,帮部多处鼓包;3102回风顺槽400m处单体π型梁支护强度不符合要求;3102联络巷风门下侧30m处顶板破碎严重,出现网兜。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4.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减速器油温检测装置故障,环境温度23℃,显示0℃;采用固定抱索器运行速度显示2.28m/s,超速保护未动作;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无声;22架处急停拉线试验未动作。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5.煤矿2024年至今未对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地面中央变电所两回路进线柜高压开关综合保护装置CT变比设置为120,实际应为100。入井一回路、二回路高压开关综合保护装置CT变比设置为300/5,地面配电系统图为400/5;查看煤矿电力监控系统显示,井下中央变电所1-01、2-01双回路高压进线开关电流显示0A,下级1-05开关显示56A,联络开关实际未合闸,电流显示8A。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6.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唯一性的功能;测风员杨平2025年1月1日以来无下井记录,查看矿井监控系统有入井记录。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7.矿井轨道下山隔爆水棚未按规定安设,现场检查时隔爆水棚采用60L水袋,安设30个,总水量1800L,巷道断面7.7m2,不满足主要水棚不小于400L/m2的要求。违反《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5.2.3的规定;8.井下轨道运输大巷与回风大巷安设的风门未进行掏槽;3102联络巷两道风门联锁装置不灵敏。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9.主斜井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运输时,驱动滚筒处,未设防护栏;主斜井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和机尾转动部分安设的防护栏未全覆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10.副井进风井口防火门不能关闭,无法防止烟火进入矿井。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11.3102采煤工作面机尾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未进行加强支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12.3102工作面运输顺槽及回风顺槽铺设的抽采管路均未安装计量装置;3102工作面两巷抽采管路拐弯、低洼处未按设放水器;回风下山瓦斯抽采管路低洼处未设置放水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6的规定;13.副斜井提升机(提物)一处闸瓦间隙保护的闸瓦与闸盘间隙超过2mm不能报警并闭锁下次开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14.井下轨道运输大巷与回风大巷风门的穿墙电缆未用套管保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15.矿长杨军2025年4月4日-4月16日请假期间,委托总工程师薛辉负责全矿工作,查阅瓦斯日分析报表,矿井通风月报表、旬报表矿长的签字实际由生产矿长何孝军代为签字履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16.矿井精准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升级改造正在试运行(老系统并行)矿井中央变电所、永久避难硐室等区域未安设人员定位分站。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17.3102综采工作面综采液压支架压力在线监测系统无数据,未及时处理。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18.矿井未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图。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19.矿井采区回风下山风速传感器报警上限值设置为8m/s。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20.矿井主斜井皮带转载点未安设喷雾装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五十二条的规定;21.矿井皮带下山隔爆水棚未按规定定期检查,现场检查时多处水袋水量不足,挂钩方向不正确。违反《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6的规定;22.矿井采区变电所#1真空馈电开关4月14日至15日未按规定每天进行低压漏电试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23.采区回风巷一氧化碳传感器安设在巷帮中部,距离巷顶达1米左右;主斜井二部带式输送机安装的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安装在距离机头下风侧21m处,未按规定安设。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6、7.1.3的规定;24.地面高负压瓦斯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未按规定进行吊挂,距顶距离大于300mm。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的规定;25.主斜井二部带式输送机约300m处防跑偏保护固定杆松动无法正常动作;一采区主运输巷皮带机头下侧15m皮带跑偏保护装置不灵敏。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6.主斜井二部带式输送机约450m处和机尾处沿线急停现场试验时无法动作。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7.采区回风巷风速传感器安设在巷帮,距离巷顶达1米左右;矿井副斜井风速传感器进风口未正对风流,不能准确计量风速。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2的规定;28.地面变电所直通电话故障无法实现直通功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9.3102联络巷电缆敷设在管路下方,未按要求敷设在管子上方保持0.3m以上的距离;3102工作面回风顺槽巷口电缆与瓦斯抽采管路挂在巷道同一侧,且电缆搭接在抽采管路上。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30.矿井副斜井、轨道下山监控线、信号线缆吊挂在动力电缆下方;3102工作面回风顺槽100m处电力电缆与通讯电缆吊挂相互缠绕。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1.处四万五千元的罚款(¥45,000.00);2.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3.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4.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5.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6.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7.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8.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9.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0.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1.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2.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3.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4.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15.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16.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17.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18.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19.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0.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1.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2.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3.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4.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5.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6.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7.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8.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9.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30.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
6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5-12
2
韩卫职罚﹝2024﹞2号
1.用人单位对戢治炎、戢治财、邓开科、吴朝红、韩天军、朱以平、秦克晓、王强8人(劳动者姓名)未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2.对戢治炎、戢治财、邓开科、吴朝红、韩天军、朱以平、秦克晓、王强8人(劳动者姓名)未按照规定组织1.2.3.(1.上岗前;2.在岗期间;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 警告 罚款 罚款金额62000元
62000.00元
韩城市卫生健康局
2024-08-20
3
陕煤安监四罚﹝2024﹞2064-1号
1.《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未做到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一次,查阅台账显示,上次整理日期为2023年12月15日。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五条;2.矿井未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维护,2024年8月7日入井检查时,煤矿生产副矿长何孝军随身携带的便携仪在地面及井下均显示甲烷浓度为0.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3.副斜井217#-220#猴车横梁处顶板喷浆层开裂脱落、3102联巷风门前约2m处顶板破碎;中央水泵房、采区水泵房硐室内均存在局部变形、浆皮脱落,未采取措施处理。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4.检查时,3102联巷风门开闭不灵活。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5.3101联巷维修段采用架棚支护,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未塞紧、背实,支架间未设置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三条;6.采区变电所和采区泵房出口通道安装的防水密闭门因门框变形无法正常关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
1.给予警告,对矿井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2.对矿井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3.对矿井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4.对矿井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5.给予警告,对矿井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6.给予警告,对矿井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3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8-20
4
陕煤安监四罚﹝2024﹞2053-1号
1.矿井拒不执行监察指令。5月9日检查发现中央水仓甲烷传感器挂距巷道顶板约1m位置,责令矿井重新吊挂甲烷传感器。本次检查发现中央水仓甲烷传感器仍挂距巷道顶板约500mm的位置。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2.3101综采工作面进风侧风速传感器下方测风口未朝风流方向吊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3.3102备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内瓦斯抽采管路吊挂在永久支护上。违反《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4.4.4.5;4.3102备采工作面粉尘传感器吊挂在距回风口10-15m处位置,不符合规定。违反《综采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规范》(MT/T1188-2020)6.5;5.3102备采工作面回风处工业视频朝煤帮吊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未以矿井通风系统图为底图绘制;断电控制图未以矿井供电系统图为底图绘制。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5.1;7.3101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道宽度不足,现场实测风速为5m/s。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8.井下抽采泵房底鼓严重、皮带下山与回风下山末端联巷失修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9.矿井提供虚假资料。2024年6月14日房喜林当日无入井定位信息,但隔爆设施检测记录表填写检查人为房喜林。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10.矿井缺少一名“一通三防”专业技术人员。违反《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试行)》第六条;11.2023年7月编制的矿井瓦斯地质图瓦斯含量等值线为原始煤层测值,3201工作面瓦斯含量仅仅1-2m³/t,未能真实反映该工作面瓦斯赋存实际,与2022年4月编制的瓦斯地质图差距很大,不符合矿井瓦斯赋存实际等。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2.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3.对煤矿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4.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5.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6.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7.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8.对煤矿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9.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0.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1.给予警告,对矿井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5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6-24
5
陕煤安监四罚﹝2024﹞2040-1号
1.陕西狮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5月8日检查发现矿井4月23日复工复产,4月份提取安全生产费用13.32万元,3月份结余6.1429万元,其中劳动保护用品中草坪喷头、草酸支出1327.44元,工伤保险支出9.376526万元,共计9.50927万元。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二项;2.矿井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吊挂在距顶板1m处;3101综采工作面回风甲烷传感器吊挂距顶板约400mm;中央水仓甲烷传感器挂距巷道顶板约1m位置,大于距离顶板300mm的规定。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3.矿井总回风巷道150m处、600m处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4.矿井总回风巷道100-150m处巷道煤尘堆积,煤尘厚度3mm;矿井未及时清除主斜井沿途缆线、设备上煤尘,煤尘厚度2mm。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5.矿井采区变电所照明综保未按规定每天进行低压漏电试验,现场检查时上次试验日期未2024年5月6日,查询漏电试验记录2024年4月7日至2024年5月4日均未进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6.3101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外喷雾喷头堵塞,外喷雾工作压力小于4MPa,雾化效果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七条;7.2024年雨季之前,没有对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等进行全面检修,没有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并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一款;8.3101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吊挂在支架端头。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2.1;9.3102安装工作面回风顺槽探水钻场施工物探异常区探水验证孔时,地质部门未对注浆固管、耐压试验进行现场监督并签字验收,检查时无相关记录和台账。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二条;10.矿井未按《陕西狮山能源煤业有限公司3101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安装瓦斯抽放管路,3101上隅角无管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1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复杂,未每月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检查发现水害排查仅一人。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12.矿井无《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五条第三项;13.主斜井风速传感器吊挂距巷口3m处位置,距巷口距离不足10m。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214.皮带下山带式输送机机头滚筒和主斜井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处未安设护栏,无警示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15.主斜井带式输送机350米跑偏保护损坏,不能正常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1.责令停产整顿二日,对煤矿处66万元的罚款(¥660,000.00);2.处四万五千元的罚款(¥45,000.00);3.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4.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5.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6.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7.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8.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9.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0.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3.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14.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15.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76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5-15
6
陕煤安监四罚﹝2023﹞2065-1号、﹝2023﹞2065-2号、﹝2023﹞2065-3号
矿井回风大巷未设置永久测风站;矿井回风大巷部分巷道失修,顶板三处锚杆失效,冒落未及时处理等
警告,处罚19.9万元。
199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3-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