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鲜乐多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裴有名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724MA7XKED93M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新建路与江口街交汇处街心公园南侧地下商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昔市监处罚﹝2026﹞12号
经调查:昔阳县鲜乐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以63元的价格从石家庄市格美佳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3日,保质期五年的一次性纸碗10包,进价6.3元/包,售价12.5元/包,且能提供购货票据、采购收货单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2025年5月26日,我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一次性纸碗进行抽样检查。2026年1月13日,我局收到《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50526085),报告显示:检验项目:抗压强度;技术要求:V>500ml时,抗压强度≥360N;检验结果为280N;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检验:抗压强度项目不符合GB/T27591-2011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截止《检验检测报告》送达之日,该批一次性纸碗一共销售8包,其中抽检人员购买2包,抽检人员买的时候超市做活动价格是9.8元1包。本应剩余2包,当事人称其中1包公司团建自用,现在剩余1包。其售价(销售票据)为12.5元/个,即货值金额为12.5元/包×8包+9.8元/包×2包=119.6元,违法所得为(12.5-6.3)元/包×6包+(9.8-6.3)元/包×2包=44.2元。
1.没收不合格一次性纸碗1包(30只);2.没收违法所得44.2元;3.罚款119.6元;
119.60元
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4
2
昔市监处罚〔2025〕52号
昔阳县鲜乐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6月30日,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昔阳县鲜乐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散称尖椒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7月30日,我局接到该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昔阳县鲜乐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散称尖椒噻虫胺实测值0.066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昔阳县鲜乐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以96元的价格从鹿泉区博涵蔬菜经营部购进散称尖椒60斤,进价1.6元/斤,售价2.68元/斤,截止检查当日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60斤×2.68元=160.8元。当事人在进货时保留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入库电子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4、散称尖椒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入库电子台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具体情况;
5、《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散称尖椒不合格;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违法经营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160.8元,上缴财政。
0.00元
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3
昔农(农药)罚﹝2024﹞8号
2024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新建路与江口街交汇处街心公园南侧地下商场鲜乐多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经当事人门店现场负责人确认后,进行了现场执法取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壳霸杀虫气雾剂:农药登记证号:WP20090269,产品标准号:Q/12NY1056,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农药生许(津)0016,净含量:750毫升,共15瓶。有效期:三年,生产厂家:天津市南洋兄弟化学有限公司。经调查该款杀虫气雾剂产品包装标签标注有效期三年,与农药登记证的标签质保期两年信息不一致。经过调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2、没收违法所得94元3、没收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壳霸杀虫气雾剂15瓶
5000.00元
昔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