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娟娟鞋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婷 | 注册资本:25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021MADDY4E592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盱江大道路57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市监处罚〔2025〕1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加盟“PTCOTV(莆田来啦)”品牌,主要从事鞋子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我局执法共查获标有“Nike”标识鞋32双。其中621078-006和168186668两款共12双是2025年1月从微信名为“祥云鞋业”那里购进的,另外十款产品共24双是2025年2月从微信名为“AAA纯原潮鞋工厂3号店”那里购进的,放在南城县娟娟鞋店店内进行销售。Nike621078-006鞋子购进价为35元/双,购进了6双,到目前为止未销售,销售价为99元/双;Nike168186668鞋子购进价为35元/双,购进了6双,销售价为99元/双,销售了2双,销售总价为198元;NikeHF0747-151鞋子购进价为70元/双,购进了2双,到目前为止未销售,销售价为130元/双;NikeDX6052-101鞋子购进价为80元/双,购进了2双,到目前为止未销售,销售价为140元/双;NikeCW2288-111鞋子购进价为70元/双,购进了5双,销售价为130元/双,销售了1件,销售总价为130元;NikeCD7069-110鞋子购进价为70元/双,购进了5双,到目前为止未销售,销售价为130元/双;NikeCD7069-105鞋子购进价为70元/双,购进了5双,销售价为130元/双,销售了1件,销售总价为130元;
NikeCW2288-001鞋子购进价为70元,购进了1双,到目前为止未销售,销售价为130元/双;NikeFN3407-161鞋子购进价为120元/双,购进了1双,到目前为止未销售,销售价为180元/双;NikeDD1391-100鞋子购进价为120元/双,购进了1双,到目前为止未销售,销售价为180元/双;NikeCD7069-102鞋子购进价为120元/双,购进了1双,到目前为止未销售 ,销售价为180元/双;NikeDV1309-051鞋子购进价为120元/双,购进了1双,到目前为止未销售,销售价为180元/双;根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之规定,潘婷已销售金额为458元,未销售金额为4070元,违法经营额为45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3、2025年04月18日《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印有" Nike "商标的鞋子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3、2025年05月14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扣押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印有" Nike "商标的鞋子的事实;
4、2025年05月14日《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城市监强制(2025)18号)和《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50514018)1份,证明我局对印有" Nike "商标的鞋子进行扣押的事实;
5、2025年06月13日《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城市监延强(2025)15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物品实施延长扣押的事实;
6、2025年06月03日《询问通知书》(城市监询通(2025)24号)1份,证明我局按照程序通知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7、2025年06月04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侵犯商标违法行为的事实;
8、《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城市监辩鉴通(2025)01号,证明我局委托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的事实;
9、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1份;证明涉案物品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10、耐克体(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鉴定证明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受委托事项、权限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11、当事人与莆田来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品牌加盟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和莆田来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关系鞋子来源的事实。
12、《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已进行送达地址确认的事实;
案件性质:根据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没收销售侵权的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50514018):2、并处罚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
7000.00元
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