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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双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晨晨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0MA28AY806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钟埭街道五一路89号二层2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30
(2023)浙04民终268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陶**,嘉兴双联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8-15
(2023)浙0482民初28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
嘉兴双联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何**
平湖市人民法院
3
2023-06-13
(2023)浙0482民初195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许**
陶**,嘉兴双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4
2023-04-21
(2023)浙0482民诉前调12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
嘉兴双联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何**
平湖市人民法院
5
2023-04-12
(2023)浙0482民诉前调12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
嘉兴双联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何**
平湖市人民法院
6
2022-08-19
(2021)浙0482民诉前调28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陶**,嘉兴双联物流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7
2021-11-18
(2021)浙0482民诉前调28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陶**,嘉兴双联物流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8
2021-07-16
(2021)浙0482民初2585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嘉兴双联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9
2021-07-09
(2021)浙04民终167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
嘉兴双联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04-01
(2021)浙0482民初101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嘉兴双联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1
2023-08-15
(2023)浙0482民初195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872.19元
民事案件
2
2022-01-19
2021-04-08
(2021)浙0482民初101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嘉兴双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4467.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6-30
2020-06-05
(2020)浙04民终11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6-05
2020-02-16
(2019)浙0482民初5072号
郭**、罗**等与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49999.1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路政罚﹝2026﹞2624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30日11时09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08(平善大道)平湖方向K9+500检查时发现嘉兴双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双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叁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叁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735.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15
2
嘉路政罚〔2025〕47525
你公司的浙FQ5136(6轴)于2025年9月17日16时52分,行经G525(平杭线)平湖方向K49+43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1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00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330.00元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2025-11-18
3
嘉路政罚〔2025〕261239
你公司的浙FQ5136(6轴)于2025年7月10日10时2分,行经X202(老07省道)乍浦、王江泾方向K21+4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3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00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630.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18
4
嘉路政罚〔2025〕311865
你公司的浙FV0569(6轴)于2025年5月13日19时51分,行经X109(湖盐线)海宁方向K70+7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2.8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80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60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22
5
嘉路政罚〔2025〕26926
你公司的浙FQ0355(5轴)于2025年1月8日19时40分,行经X202(老07省道)乍浦、王江泾方向K21+4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5.5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50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捌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585.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1
6
嘉路政罚〔2025〕26901
你公司的浙FK2102(6轴)于2025年3月17日14时28分,行经X108(平善大道)平湖方向K9+5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0.4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40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740.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11
7
嘉路政罚〔2025〕47354
你公司的浙FDH582(4轴)于2024年9月25日17时16分,行经G525(平杭线)平湖方向K49+43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9.1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10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285.00元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2025-07-15
8
嘉路政罚〔2025〕26721
2024年11月18日11时8分,浙FQ3039/浙FQ681挂牵引车(5轴)行经G320(320国道)南湖、上海方向K101+535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1.82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82吨。
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213.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24
9
嘉路政罚〔2025〕47250
2024年9月26日10时3分,海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海莲、蒋妮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9-2517:16:03车号为浙FDH582在G525(平杭线)平湖方向K49+43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9.1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1吨。
-
285.00元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2025-04-15
10
嘉路政罚〔2024〕26152
2024年4月1日14时46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徐亮、徐超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3-28 22:27:00车号为浙FQ0355在X202(老07省道)乍浦、王江泾方向K21+4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8.1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1吨。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佰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975.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