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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跃斌副食品批发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傅跃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23MA28JXL13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遂昌县大柘镇大兴街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遂市监处罚〔2024〕265号
2024年0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举报在遂昌县大柘镇大兴街51号对遂昌县跃斌副食品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以下超过保质期食品在售:1、“旺仔”牛奶,规格:245ml,单位:瓶,数量:7;生产日期:20221212;保质期:15个月;2、名称:“娃哈哈”桂圆莲子八宝粥,规格:360克;单位:瓶;数量:1;生产日期:20210524;保质期:24个月。因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予以扣押。根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涉案批次超过保质期食品中“旺仔”牛奶和“娃哈哈”桂圆莲子八宝粥是从遂昌县吉利副食品商行购进的,无法提供进销货台账及供应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其中“旺仔”牛奶销售价为4元/瓶,娃哈哈”桂圆莲子八宝粥销售价为4元/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为32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材料和进货凭证,具体供货商、进货数量、进价不能确定。当事人未对上述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进行登记,无法确定过期后的销售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等复印件材料,且过期食品货值较小等情形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决定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限的“旺仔”牛奶7瓶、“娃哈哈”桂圆莲子八宝粥1瓶。三、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