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士米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房燕 | 注册资本:1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703MA66UQ0U34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35号(中国(绵阳)科技城软件产业园)E区5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7
(2024)川0703民初1168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四川绵阳金科鑫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士米科技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12-27
(2024)川0703诉前调65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四川绵阳金科鑫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士米科技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3
2024-10-31
(2024)川0703诉前调65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四川绵阳金科鑫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士米科技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4
2023-03-01
(2023)川0703民初194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四川绵阳金科鑫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士米科技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绵涪市监处〔2024〕51070324000344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销售的"士米绿茶50g",包装袋上标签标注(品牌:士米;食品名称:绿茶;产地:四川;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0g;执行标准: B /T18665-2008;生产许可证号:SC11451180301605;生产商:四川吴名久茶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中部(新店)茶叶集中加工园1栋1、3、4号;联系电话:17313705188;生产日期:2023年5月28日),该批"士米绿茶50g"是当事人为在抖音平台促销,委托四川吴名久茶业有限公司订制生产,数量100袋,进购单价3元/袋;在抖音平台销售100袋,销售单价12.9元/袋,可以用优惠券和平台优惠抵扣,实际价格为优惠后的价格,货值金额1290元。又查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4.1.3.1.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当事人在标签上未标明配料表。再查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当事人委托四川吴名久茶业有限公司订制生产,用"士米"品牌,有《生产委托书》,但在标签上未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另查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4.1.11.4:"质量(品质)等级,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当事人销售的茶叶采用《地理标志产品蒙山茶》( GB /T18665-2008),其附录 B .2:依据茶叶的老嫩程度,分别为特级至五级鲜叶原料,当事人在包装标签上应标示茶叶等级。
没收违法所得0.1290万元,罚款0.4000万元
4000.00元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