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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通力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雄伟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1422551026987B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文昌村一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眉彭市监处〔2023〕51142223000153号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10年3月12日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文昌村一社开始从事液化气充装、批发、零售、钢瓶销售。 二、彭山区贝朗电器经营部、彭山区杨庆燃具店、彭山区骆氏燃气具经营部均为当事人销售液化石油气的配送站并签订《彭山区液化石油气集中储存、配送供气合同》。 三、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以6000元/吨的价格从延川诚辉工贸有限公司购进18.06吨液化石油气。2023年1月9日,当事人充装后以每瓶95元的价格配送5瓶液化石油气到彭山区贝朗电器,每瓶的重量为10kg。2023年1月11日,当事人充装后以每瓶95元的价格配送4瓶液化石油气到彭山区杨庆燃具店,每瓶的重量为10kg。 2023年1月12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充装站内的该批液化石油气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ASHA223Z00157)、《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ASHA223Z00151),结论显示2023年1月6日从延川诚辉工贸有限公司购进的液化石油气合格。 在同一天(2023年1月12日)该批充装后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当事人的配送站彭山区贝朗电器经营部、彭山区杨庆燃具店,经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德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发现(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项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标准,依据SCSG-ZY-232-2023《四川省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以上批次货值金额855元,违法所得315元。 四、2022年12月2日,当事人以6000元/吨的从新建凯连捷石化有限公司购进1.2吨液化石油气,于2022年12月4日充装并配送到彭山区骆氏燃气具经营部2瓶。2023年1月12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德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该批次的罐装液化石油气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发现该批液化石油气(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项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标准,依据SCSG-ZY-232-2023《四川省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液化石油当事人以95元/瓶的价格配送到彭山区骆氏燃气具经营部进行销售,每瓶的重量为10kg,截止2023年4月6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液化石油气已销售完。该批次液化石油气货值金额为11400元,违法所得为4200元。 综上,该案的货值金额为12255元,违法所得为4515元。
没收违法所得0.4515万元,罚款1.225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2255.00元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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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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