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传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柳卫民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3076218938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傅三村森山街11号A幢2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0
2020-07-13
(2020)浙0703民初24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传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仙桃市晖宏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东市监处罚﹝2026﹞4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26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生产销售的一次性塑料餐饮具被抽样检验确认为不合格产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4元;三、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54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5904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4元;三、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54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5904元,上缴国库。
540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2
金东市监处罚﹝2025﹞41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25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销售的一次性饮水杯被抽样检验确认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9月1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销售的香氛背心式垃圾袋(艾草香型)被抽样检验确认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10月23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销售的香氛抽绳式垃圾袋(樱花香型)被抽样检验确认为不合格产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98.88元;三、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1053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0928.88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98.88元;三、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1053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0928.88元,上缴国库。
1053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3
金东市监处罚﹝2025﹞23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11月6日委托生产的可降解纸浆碗在上海市奉贤区某某百货店销售时被抽检6包,经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ZJ202407J149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不合格的可降解纸浆碗(容量500ml),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以及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被处罚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02.88元;三、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55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55602.88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不合格的可降解纸浆碗(容量500ml),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以及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被处罚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02.88元;三、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55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55602.88元,上缴国库。
5500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4
金东市监处罚﹝2025﹞4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3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销售的妙妙太空杯被抽样检验确认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12月10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销售的值选塑杯被抽样检验确认为不合格产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值选塑杯、妙妙太空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90.4元;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值选塑杯、妙妙太空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90.4元;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3
5
金东市监处罚﹝2024﹞536号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于2024年2月20日委托福建省某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值选塑杯,在香格里拉市某某某超市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检验不合格的值选塑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77.6元;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6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777.6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0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