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志盛礼花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6895345973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浏阳市高坪镇志民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5
(2025)湘0181民初12119号
产品责任纠纷
凤凰县福泰烟花有限责任公司
宋**,何**,汤*,浏阳志盛礼花制造有限公司,宋**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5-05-08
(2024)湘0181民初122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志盛礼花制造有限公司
王**
浏阳市人民法院
3
2025-04-18
(2024)湘0181民初122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志盛礼花制造有限公司
王**
浏阳市人民法院
4
2025-03-14
(2024)湘0181民初122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志盛礼花制造有限公司
王**
浏阳市人民法院
5
2025-02-25
(2025)湘0181民初558号
合同纠纷
六安市叶集区金胜花炮销售有限公司
浏阳志盛礼花制造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6
2024-11-29
(2024)湘0181民初121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志盛礼花制造有限公司
凤凰县福泰烟花有限责任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7
2024-11-04
(2024)湘0181民初100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
浏阳志盛礼花制造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8
2023-04-28
(2023)湘0181民初33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志盛礼花制造有限公司
刘**
浏阳市人民法院
9
2022-11-28
(2022)湘0181民初105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志盛礼花制造有限公司
滦南县平祥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10
2022-11-28
(2022)湘0181民初105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志盛礼花制造有限公司
张**
浏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12-20
(2022)湘0181民初84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
盘州市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2-09-25
买卖合同纠纷
无
盘州市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浏阳市人民法院
3
2017-07-13
买卖合同纠纷
安国市民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浏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29
2022-09-19
(2022)湘0181民初9599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徐**与浏阳志盛礼花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8-28
2020-08-03
(2020)湘0181民初83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志盛礼花制造有限公司与汉寿县福友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8-21
2020-04-14
(2020)湘0181执32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志盛礼花制造有限公司、漯河市汇发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16106.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5﹞242号
现查明:2024年1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按照《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烟花爆竹行业质量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对当事人2024年11月30日生产的188发“志升ZHISHENG”牌“亿万富翁”组合烟花产品进行执法抽样,并委托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2024年12月19日,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WJ20242162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结构和材质(筒体规格-单筒内径)、药量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3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29号成品仓库发现该批次不合格188发“志升ZHISHENG”牌“亿万富翁”组合烟花4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销售的上述批次4箱不合格188发“志升ZHISHENG”牌“亿万富翁”组合烟花进行了查封,当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浏市监强制〔2025〕0124114号)和《财务清单》(文书编号:0124114)。2025年4月4日,当事人向大连市普兰店区鞭炮烟花公司发出《产品下架召回函》,2025年5月6日,当事人收到大连市普兰店区鞭炮烟花公司《退货证明》,2025年5月9日,当事人将该批次不合格188发“志升ZHISHENG”牌“亿万富翁”组合烟花召回入库,2025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31号成品仓库发现该批次不合格188发“志升ZHISHENG”牌“亿万富翁”组合烟花160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销售的上述批次160箱不合格188发“志升ZHISHENG”牌“亿万富翁”组合烟花进行了查封,当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浏市监强制〔2025〕0124514号)和《财务清单》(文书编号:0124514)。2025年3月17日,本局又接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赤元市监案移〔2025〕SC-03号),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赤峰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在赤峰三和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2023年10月9日生产、销售的25发“鸿蕾(志升)”委托检验,2025年1月15日,赤峰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NO:B202503-0023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药量的允许误差一项不符合GB 10631-2013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的要求,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 10631-2013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标准的要求。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9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11月30日生产188发“志升ZHISHENG”牌“亿万富翁”组合烟花168箱存放于29号成品库(其中4件留样,4件送检),188元/件,至检查时止除去抽检的4箱外剩余160箱2024年12月11日销售至大连市普兰店区鞭炮烟花公司,2025年5月6日当事人从大连市普兰店区鞭炮烟花公司召回160箱,货值金额31584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于2023年10月9日生产25发“鸿蕾(志升)”烟花产品150个,2元/个,2023年10月30日销售150个至赤峰三和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300元。本案共计货值金额31884元,违法所得300元。
1、没收不合格188发“志升ZHISHENG”牌“亿万富翁”组合烟花164箱;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并处罚款32184元。
32184.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7
2
浏市监处罚﹝2024﹞743号
2024年8月19日,本局收到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告知函》,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商标为志盛小石头、型号规格为6个/盒,单个药量为2g,总药量为12g的“惊焰”于2024年7月1日被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进行监督抽查,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于2024年7月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YJ0137),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销售包装标志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依据《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8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YJ0137),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所指“惊焰”存货,同时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9月5日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11月18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至12月3日调查终结。经查实,上述不合格批次“惊焰”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生产,共生产40件(共2400盒),成本单价为156元/件(2.6元/盒),成本货值计6240元,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日将上述不合格批次“惊焰”40件全部销售给浏阳市浏阳河出口烟花有限公司,销售单价180元/件,销售金额计7200元,除去税费及成本开支后共获利96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不合格批次“惊焰”已经无法召回。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7200元,违法所得7200元。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2.处罚款720元。
72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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