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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恒丰眼镜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正洁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H9A63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36-38号万丰眼镜电子商务中心三层371-387室(仅限办公用途)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8
(2024)粤0104民诉前调236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恒丰眼镜有限公司
王**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越市监处罚〔2025〕711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标有“TRENSFURMARS”商标标识的160副眼镜,其使用的“TRENSFURMARS”商标标识与第13271238号“TRANSFORMERS”注册商标均由十二个字母组成,不仅均含有“TR、NSF、RM和RS”字母,而且外文首字母、尾字母均相同,整体排列、发音、字型均相似,容易使非英语母语的消费者产生误认,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十六条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等文件,该标识与第13271238号“TRANSFORMERS”注册商标属于近似商标。据此,本局认定上述160副眼镜均为侵犯“TRANSFORMER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标有“美國變形金剛眼鏡有限公司+AMERICAN TRANSFORMERS EYEWEAR LIMITED”标识的眼镜190副,其显著部分为文字“变形金刚”及英文“TRANSFORMERS”,完整包含了第13271238号“TRANSFORMERS”注册商标和第13271251号“变形金刚”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十六条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等文件,该标识与第13271238号“TRANSFORMERS”注册商标和第13271251号“变形金刚”注册商标属于近似商标。据此,本局认定上述190副眼镜均为侵犯“TRANSFORMERS”和“变形金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0日从香港的供货商处购进侵犯“TRANSFORMERS”和“变形金刚”注册商标专用权眼镜,然后在其住所销售。经统计,当事人购进侵犯“TRANSFORMERS”注册商标专用权眼镜200副,进货价14元/副,合计购进价2800元,已销售40副,销售均价26.5元/副,销售金额1060元;购进侵犯“TRANSFORMERS”和“变形金刚”注册商标专用权眼镜200副,进货价14元/副,合计购进价2800元,已销售10副,销售均价20元/副,销售金额200元。上述尚未售出的侵权的眼镜350副,货值共8040元,于2025年5月30日被本局查获并依法扣押。经核实,当事人销售侵权眼镜的违法经营额为9300元,违法所得为56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TRANSFORMERS”和“变形金刚”注册商标专用权眼镜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所指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不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3〕1号)等减免清单中列明的可免处罚、减免责的情形。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向我局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列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TRANSFORMERS”和“变形金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眼镜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从轻处罚: 一、没收侵犯“TRANSFORMER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眼镜160副、侵犯“TRANSFORMERS”和“变形金刚”注册商标专用权眼镜190副; 二、没收违法所得560元; 三、罚款6000元。 罚没款合计6560元。
600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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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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