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8MA5KEDD33F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合坡路18号融创九熙府二期15号楼商业一层归心服务中心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1
(2026)桂0107民初57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韦*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
2024-01-30
(2023)桂0107民初14247号
物权保护纠纷
黄*
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韦**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3
2022-10-31
(2021)桂0105民初1517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陈**
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江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南宁联宣创盛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4
2022-08-19
(2022)桂0105民初752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陈**
广西江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宁联宣创盛置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5
2022-05-17
(2021)桂0105民初1517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x**
南宁联宣创盛置业有限公司,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江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6
2022-05-17
(2021)桂0105民初1517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陈**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江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宁联宣创盛置业有限公司,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7
2022-03-28
(2021)桂0105民初1517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陈**
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联宣创盛置业有限公司,广西江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8
2022-03-28
(2021)桂0105民初1517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x**
南宁联宣创盛置业有限公司,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江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9
2022-01-24
(2021)桂0105民初1517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陈**
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南宁联宣创盛置业有限公司,广西江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2-08
(2023)桂0107民初14247号
物权保护纠纷
黄*
韦**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经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2号
2025年12月16日,我大队监督员对位于南宁市吴圩镇龙潭路19号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管理的南宁云图之城小区进行消防监督复查时,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安排专人值班的问题逾期未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104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南经消限字〔2025〕第 0290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1065号)、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给予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2-05
2
南良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2号
发现融创·九棠府小区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85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10-16
3
南青市监罚字〔2023〕466号
2019年8月10日当事人就实施融创?九熙府二期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与开发建设单位广西中稷康元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2022年7月7日将二期项目内的19台电梯的使用单位变更至当事人名下,此19台电梯的设备代码分别为:31101007620210933324(1-1#)、3110100762021093330(1-2#)、31101007620210933349(2-1#)、31101007620210933358(2-2#)、31101007620210933382 (3-1#)、31101007620210933391(3-2#)、31101007620210933404(5-1#)、31101007620210933413(5-2#)、31101007620210933438(6-1#)、31101007620210933429(6-2#)、31101007620210933480(7-1#)、31101007620210933499(7-2#)、31101007620210933447(8-1#)、31101007620210933456(8-2#)、31101007620210933527(9-1#)、31101007620210933536(9-2#)、31101007620210933545(10-1# )、31101007620210933554(10-2#)、31101007620210933518(11-2#);其中1-3栋6台电梯于2022年9月25日交付业主使用,5-7栋6台电梯于2022年11月25日交付业主使用,8-11栋7台电梯于2023年1月5日交付业主使用。上述19台电梯监督检验日期为2021年7月19日,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7月;2022年8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19份《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TD/A09-2022-12301、02、03、04、05、06、07、08,TD/A09-2022-12231、35、36、37、38、39、40、42、43、44、4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3年4月19日我局制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当事人辩称,申请定期检验的义务人为开发建设单位广西中稷康元置业有限公司,我局不予采信。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2023年5月4日复检合格、获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在本案调查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行为过程,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后,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电梯的行为,并于2023年4月20日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2023年4月26日复检合格、获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前期物业合同》,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为实际使用管理单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50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