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青山镇家和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传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1BK6282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林口县青山镇青山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口市监处罚[2024]102号
2024年7月8日林口县青山镇家和超市经营者到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经询问得知执法人员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汇欣尨鲜酵母面包”是2024年4月3日从林口县柏顺利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是5袋,购进价格为8元/ 袋,共花费40元,“爽可利山椒土鸡爪”是2024年3月5日从林口县林口镇二利食品商店购进的,购进数量是5袋,购进单价为9元/袋。当事人提供出了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汇欣尨鲜酵母面包”“爽可利山椒土鸡爪”数量与进货票据不符是由于在2024年5月份之前“汇欣尨鲜酵母面包”销售出去4袋,剩余1袋被扣押。“爽可利山椒土鸡爪”在2024年6月份之前销售出去1袋,剩余4袋被扣押。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查验了供应商资质,建立了食品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汇欣尨鲜酵母面包”、“爽可利山椒土鸡爪”销售价均为10元/袋,本案违法货值金额以产品销售价计算,共计50元。当事人陈述在超过保质期后没有进行销售过,故不涉及召回问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身份证和食品许可证的复印件各1份1张,证明违法主体资质。
2.现场笔录1份3张,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4张,证明违法行为的确认。
4.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林市监强制〔2024〕3-028号),证明对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6.物品扣押清单(林市监强制〔2024〕3-028号),证明涉案食品扣押数量。
7.两家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供应商资质。
8.两家供应商随货同行票据复印件各1张,证明购进食品数量、单价、时间。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中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