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鸿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华荣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2MA7AJ6XL0A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大道以北、火车站南广场以西悦隽中央公园(B区)13栋不分单元801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242号
1.当事人2025年11月1日对九江市好又多玛特商贸有限公司的三台电梯(自动人行道电梯设备编号:332***********042322、自动人行道电梯设备编号:332***********042313、载货电梯设备编号:312***********7448)进行维保时,存在一人维保以及对上行端口未设置安全护栏的情况,当事人对上述情况情况予以确认;2.当事人在2024年11月18日与九江市好又多玛特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当事人为九江市好又多玛特商贸有限公司3台电梯进行维保,自动人行道电梯的维保费用为一台一年4100元,载货电梯的维保费用为一台一年3600元,每台电梯每年进行24次维保,故涉案三台电梯的2025年11月1日此次季度维保费用约为491.6元(11800÷24);3.当事人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局提交《情况说明》,提交了对单人维保以及未在电梯上下端设置安全护栏问题进行整改的相关材料,已完成整改。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日对涉案特种设备(设备代码:332***********042322、332***********042313、312***********7448)进行的季度维保作业中,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维护保养工作。当事人按照维保合同约定,单次折算收取了该项维保服务费人民币491.6元。且当事人仅开具收据给九江市好又多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未开具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当事人虽到场维保,但为单人维保且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该次维保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未发生合法必要支出,其人工及交通等日常经营固定成本依法不属于可扣除范畴。因此,本局对当事人因该次违法维保行为收取的款项人民币491.6元,不予扣除成本,依法全额认定为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491.6元;2.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491.6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