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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恒欣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丛建国注册资本:10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695050038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新天地东区1幢1-3号,民安路1018号(14-8)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7
(2024)浙0282民初606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宁波恒欣电梯有限公司
润嘉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润嘉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2
2024-09-06
(2024)浙0282民初606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宁波恒欣电梯有限公司
润嘉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润嘉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3
2024-08-22
(2024)浙0212民初9460号
合同纠纷
宁波恒欣电梯有限公司
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公司,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4
2024-07-23
(2024)浙0282民初606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宁波恒欣电梯有限公司
润嘉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润嘉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5
2024-07-05
(2024)浙0282民初606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宁波恒欣电梯有限公司
润嘉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润嘉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4﹞109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波恒欣电梯有限公司与宁波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签订编号为自在城[2022]外包005的《交通自在城电梯配件更换保险合同》,约定以每台电梯单价318元/月的维护保养费(含税6%),对自在城小区78台在用乘客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服务,约定维护保养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2024年7月15日,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自在城小区3幢2单元3#电梯开展安全评估,当事人维保员工陆某宗在现场配合,检验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反馈前述乘客电梯存在底坑渗水积水、井道照明失效、控制柜内蓄电池未更换及门机未接地等隐患。2024年7月18日、8月2日、8月17日和9月1日,当事人维保员工葛某明和陆某宗在前述乘客电梯底坑渗水积水、井道照明失效、控制柜内蓄电池未更换及门机未接地的情况下,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二项的要求实施电梯半月度维护保养,并在浙江特种设备在线平台虚假上传前述乘客电梯“井道照明、底坑环境”等维保项目结论均为正常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当事人收取的每台电梯半月度维护保养费用为159元,共计636元,扣税后违法所得为600元。2024年9月2日,被本局查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波恒欣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一年内曾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综合考虑,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00元;(二)罚款15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56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波恒欣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一年内曾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综合考虑,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00元;(二)罚款15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5600元。
15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5
2
宁市监处罚﹝2023﹞96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宁波恒欣电梯有限公司与宁波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签订《交通自在城电梯配件更换保险合同》,以每台单价**元/月的维护保养费(含税6%),对自在城小区78台在用乘客电梯提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约定维护保养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员工葛某民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二项要求,在交通自在城小区19幢1单元西梯电梯底坑渗水积水、油杯无油的情况下,在浙江特种设备在线平台虚假上传前述电梯维保项目结论均为符合的电梯维保记录。当事人收取的每台电梯每次维护保养费用为159元,扣税后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为150元。2023年8月21日,被本局查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波恒欣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50元;(二)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015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宁波恒欣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50元;(二)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0150元。
10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