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鑫龙柑桔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振洪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35002306939178228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丰都县虎威镇红岩村1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丰环罚﹝2023﹞14号
丰都县鑫龙柑桔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5月初被发现养殖废水溢流进入外环境,8月4日再次发现未对还田管网冲洗废水进行收集、处理,冲洗废水经附近山水沟进入下游水体,造成污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我局于2023年8月5日对位于丰都县虎威镇立石村2组的丰都县鑫龙柑桔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你合作社)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并经调查核实,发现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养殖场于2023年5月初被发现养殖废水溢流进入外环境,8月4日再次发现未对还田管网冲洗废水进行收集、处理,冲洗废水经附近山水沟进入下游水体,造成污染。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3年8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2.2023年8月5日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图像资料。证据1、2证明你合作社生猪养殖场生猪存栏为180头,属于养殖专业户;证明有养殖废水经种植基地形成地表径流经雨水沟进入下游水体。3.2023年8月5日对杨振洪所做的调查笔录壹份。证明你合作社养殖场5月初沉淀池破损,有养殖废水进入下游水体;证明8月4日还田操作不当,冲洗还田管网的废水进入下游水体。。4.你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合作社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之规定,对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立案〔2023〕18号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8月21日向你合作社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3〕22号),要求清运沉淀池粪污,做好雨污分流,8月31日前落实防渗漏、防流失措施。2023年9月1日向你合作社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环罚告〔2023〕10号),告知了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合作社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你合作社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提出近两年生猪行情不好,愿意积极整改,希望减轻处罚。我局复核认为: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所有排污者均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确保周边环境安全。你合作社养殖期间,未对养殖废水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处理,养殖废水进入下游水体造成污染。你合作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你合作社提出近两年生猪行情不好,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我局认为任何产污单位只有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才是保证自身健康长久发展的前提条件,行情不好、经济困难从来都不是减免责任的法定理由,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之规定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处以: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人名称必须与本决定书一致,填写缴款人、收款人信息须包括括号及括号内内容)。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帐号:50050129360008000010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合作社予以加处罚款。
2000.00元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