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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苏福荣食品厂(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福荣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235963708371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街道丁旗三街社区中心小学路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宁市监处罚﹝2026﹞67号
经查明,2026年7月3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监测院(遵义市综合检验监测中心)在贵州黔味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开办的淘宝贵州风味特产店企业店通过网购的形式,抽取镇宁自治县苏福荣食品厂生产的波波糖(白芝麻味,生产日期:2026年6月11日,规格型号:300克/袋)进行检测,经检测,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7399-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得知检验结果后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发布产品召回函,对上述不合格批次波波糖进行召回,共召回不合格批次波波糖40袋,执法人员于8月13日对当事人召回的上述产品进行扣押。 当事人于2026年6月11日生产净含量为300克的波波糖(白芝麻味)100袋,成本价约为6.5元/袋。上述波波糖经出厂检验合格后,以7元/袋的价格销售出去。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洗手更衣间内无消毒剂,当事人未落实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要求。 ※货值金额的计算:100袋×6.5元/袋=650元; ※违法所得的计算:(100-40)袋×(7-6.5)元/袋=30元。
一、生产经营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波波糖(白芝麻味)(生产日期:2026年6月11日,规格型号:300克/袋)40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二、未实施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因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不再对其进行责令改正,建议对当事人违法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波波糖(白芝麻味)(生产日期:2026年6月11日,规格型号:300克/袋)40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4.警告。
10000.00元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8
2
镇市监处罚[2025]1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29日生产净含量为300克的波波糖(花生味)55袋,成本价约为4.8元/袋。上述波波糖经出厂检验合格后,于当日将上述波波糖以7元/袋的价格销售55袋给凯里市汇黔聚特产馆。 2024年11月16日,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波波糖(花生味)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SBJ24520000106232435)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得知检验结果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对上述不合格批次波波糖进行召回,于12月10日从凯里市汇黔聚特产馆召回不合格批次波波糖23袋,并于当日将召回的不合格食品进行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SBJ24520000106232435)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净含量为300克的波波糖(花生味)(生产日期:2024.9.29)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SBJ24520000106232435))1份和抽样现场照片2张,证明2024年11月16日,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波波糖(花生味)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3.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场所无上述不合格批次波波糖,并当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SBJ24520000106232435)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负责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5.当事人生产记录、波波糖出厂检验报告、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29日生产净含量为300克的波波糖(花生味)55袋。上述波波糖经出厂检验合格后,于当日将上述波波糖以7元/袋的价格销售55袋给凯里市汇黔聚特产馆的事实。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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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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