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新鲜到家果蔬生鲜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秀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41MADQ914CX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光明和谐嘉园东区20#楼商服1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加格达奇市监处罚〔2025〕5号
你采购佳农香蕉未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及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佳农香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酶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收违法所得269.10元;
2、罚款10,000.00元。
15000.00元
-
2025-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