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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桃源渔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震波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3MA282Q9P1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莼湖街道东盛路3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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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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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奉自然资规罚决字﹝2025﹞第000042号
经查实,宁波市********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与浙江栖凤船业有限公司签订《政策处理补偿协议》,协议收购履行后,宁波市**********有限公司为该地块的实际使用管理人;2018年下半年,当事人宁波市**********有限公司在取得地块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地块的部分区域进行压实并硬化地面,目前该地块现状为碎石地面。经宁波市奉化区规划测绘设计院现场勘测,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5960平方米(其中地块一面积为24平方米,地块二面积为593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0平方米。经与《奉化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局部图》核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5960平方米土地位于城镇集中建设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套合《奉化区莼湖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图(2017变更局部图)》,当事人非法所占土地现状为乔木林地5960平方米。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压实并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鉴于对照违法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当事人非法占土地现状为乔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土地类序号3之规定,建议对其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96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城镇集中建设区范围内的59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5960平方米乔木林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总计11920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法规监察科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7812,单位编号006001,项目代码030199)或奉化农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201000*****2749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06001,项目代码03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96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城镇集中建设区范围内5960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根据违法情节一般进行处罚,非法占用的5960平方米乔木林地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119200元。4.鉴于徐震波是该项目负责人,系中共党员,建议将其问题线索移送奉化区纪委处理。
119200.00元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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