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花石镇佳旺旺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亮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321MA7ADPLK5C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花石镇城正街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谭县市监处罚[2024]147号
经查:2024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品名为潘婷乳液修护去屑洗发露的化妆品:净含量200ml;生产企业: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小区兴华七支路12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津妆20160006;限期使用日期:20230823,共2瓶。
2024年5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潭县市监限提﹝2024﹞17-6号),要求当事人三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未能提供上述材料。
2024年5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潭县市监责改〔2024〕17-19号),责令当事人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另查明,当事人从湘潭县排头乡回龙桥鸿运百货以14元/瓶的价格购进5瓶潘婷乳液修护去屑洗发露,尔后,以18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2024年5月10日共销售3瓶。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36元。因当事人未纳税,且未能提供销售凭证,致使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4年6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潭县市监解强〔2024〕17-15号),对上述化妆品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提交申请报告,在本局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的监督下主动销毁上述化妆品。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当事人因无力经营主动将店内化妆品进行下架处理,仅从事食品销售。
2024年6月7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其经营者母亲的身份证、出院记录和诊断书复印件各1份。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