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汇源石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静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00795048883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浩良河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10-25
(2017)黑0703民初4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伊春市汇源石油有限公司
胥海涛;张伟
执行文书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15
2018-11-29
(2018)黑0703执1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伊春市汇源石油有限公司与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7-03-13
2017-03-13
(2017)黑0703执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伊春市汇源石油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4﹞87号
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燃油加油机和成品油零售量结算值与实际值偏差超出国家规定允许误差
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燃油加油机和成品油零售量结算值与实际值偏差超出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八)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的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的,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0元。
600.00元
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